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律责任 | 程度 | 情节 | 处罚幅度 | 并处 |
1 | 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:(一)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的; | 较轻 | 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,未破坏历史风貌和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。 |
一般 | 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,破坏历史风貌,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|
次严重 | 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,破坏历史风貌,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|
严重 | 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,破坏文物本体的。 | 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。 |
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律责任 | 程度 | 情节 | 处罚幅度 | 并处 |
2 | 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:(二)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,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; | 较轻 | 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未破坏历史风貌和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。 |
一般 | 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破坏历史风貌,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|
次严重 | 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破坏历史风貌,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|
严重 | 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,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,破坏文物本体的。 | 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。 |
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律责任 | 程度 | 情节 | 处罚幅度 | 并处 |
3 | 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:(三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,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的。 | 较轻 | 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较轻,可以立即恢复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。 |
一般 | 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,可以限期恢复的。 |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|
次严重 | 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,部分无法恢复的。 | 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|
严重 | 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,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,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,完全无法恢复的。 | 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。 |
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律责任 | 程度 | 情节 | 处罚幅度 | 并处 |
4 | 未经允许拍摄土司馆藏文物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未经允许拍摄土司馆藏文物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。 | | 未经允许拍摄土司馆藏文物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。 |
5 | 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或者举办活动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,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。 | 较轻 | 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,尚未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,可以立即改正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或者举办活动。 |
一般 | 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,尚未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,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。 |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|
次严重 | 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,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,能恢复原状的。 |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或者举办活动,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。 |
严重 | 未经允许利用莫土司衙署进行实景演出、举办活动,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,不能恢复原状的。 |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|
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律责任 | 程度 | 情节 | 处罚幅度 | 并处 |
6 |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刻划、涂污、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刻划、涂污、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,处二百元以下罚款。 | 一般 |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刻划、涂污、损坏文物尚不严重,可以恢复原状的。 | 一百元以下 |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。 |
严重 |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刻划、涂污、损坏文物尚不严重,不能恢复原状的。 | 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|
7 | 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的 | 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,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的,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、依法限期恢复原状,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。 | 较轻 | 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,未破坏历史风貌,未威胁文物安全,且可以立即改正的。 | | 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、依法限期恢复原状。 |
一般 | 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,未破坏历史风貌,未威胁文物安全,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。 | 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 |
次严重 | 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,破坏历史风貌,但未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|
严重 | 破坏山形水系、地貌植被,破坏历史风貌,且威胁文物安全的。 | 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|